事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务院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同时,经国务院同意,五部门共同制定实施了《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具体情况如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相关内容:该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等区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开展补偿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范围、生态保护预期目标、补偿方式等事项。《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在长江、黄河干流建立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组织相关省参与,实现经济利益省际合理横向转移。到2027年,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并稳定运行,主要一级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全面覆盖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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