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同步发布“关于程序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业务规则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同时对于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主体机构,设置了半年过渡期。此次新规最核心的制度创新是建立了“先报告、后交易”的监管框架。交易者符合以下四类情形之一,必须履行报告义务:1. 在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2. 交易指令核心要素(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及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3. 使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4.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报告内容涵盖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期货公司会员等机构被赋予核查责任,需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确认信息。对于过渡期安排,以中金所为例,对于2025年10月9日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期货公司会员和交易者,需在2026年4月8日前,由期货公司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路径,真实、准确、完整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自2026年4月9日起,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对于高频交易者以及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此外,新规还加强了系统接入管理,明确了交易者、非期货公司会员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以及期货公司会员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满足的要求。同时,交易所每半年将对主机托管资源和交易席位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会员等,交易所可采取责令改正、电话提示、限制开仓等多种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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