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犯罪工具的情况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解局:加强法律适用与定罪量刑: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数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罪名。例如,对于使用专门程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调用服务访问接口获取数据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同时,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数据犯罪中“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的具体标准,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量刑依据。强化检察职能与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利剑作用,建立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使用—销毁”全生命周期风险防范机制。依托行刑双向衔接平台,主动摸排数据类犯罪案件线索,加强“两法衔接”,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探索公益诉讼检察协同保护,对于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领域违法犯罪数据流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动双向赋能,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行业部门适时沟通,更新数据保护目录。推动司法机关合作共商研判,检法两院围绕数据犯罪定罪量刑等争议焦点开展研讨。借助专家“外脑”辅助办案,建立数据案件办理专家库和检校合作机制。解决取证审查难题:面对网络犯罪取证难、审查难的问题,司法人员充分利用新型取证工具、开拓取证思路,如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时,第一时间将手机断网,或通过录屏等方式保存加密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同时,熟练运用立法、司法文件中对电子数据审查运用的具体规定,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借助技术手段还原电子数据改变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效力。完善罪名适用与罪数处断:基于数据法益的双重结构,即本体法益与关联法益,完善数据犯罪的罪名适用路径。根据数据类型区分本体罪名与关联罪名的适用,如对于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数据,非法获取、出售等行为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数据,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财产犯罪等。审慎处理数据犯罪当中的罪数处断问题,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同一类型时,按照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原则处理;当同时侵犯数据的本体法益和关联法益时,坚持个人法益保护优先于集体法益保护,人格权益保护优先于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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